问题 | 自立遗嘱应该如何写才能生效? |
释义 |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及特征:必须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具备立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取消继承权、个人财产分配、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德。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代理。口头形式只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遗嘱在死亡时生效,宣告死亡后也生效。如遗嘱人重新出现,财产可退还;若时间较长则受益人需提供基本生活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1、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须有立遗嘱能力。 4、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6、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7、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8194;#819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结语 自书遗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全文,并在上面签名并注明日期。此外,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遗嘱的特征包括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代理、口头形式仅限于紧急情况、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等。如果遗嘱人被宣告死亡,遗嘱也会生效,但如果遗嘱人重新出现,财产可能会退还给遗嘱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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