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
释义 |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3)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物证、书证: (1)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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