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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释义
    证据是构筑刑事司法的砖和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只有合法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非法证据因其取得程序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所以依法应予排除。这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之必然。我国至今仍未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我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所难免。虽然刑事诉讼的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和人文背景下,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与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一并考量,显得尤为重要。无论从我国建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依据来看,还是从考虑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的从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加快对取证行为的规范化,确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提高取证人员的素质,在法律上对非法取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减少实践中非法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文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我国建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的依据,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两大的方面进行分析、论述,说明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收集证据排除原则,实现程序优先,确实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在实际中得不到实施,失去了他真正的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自身经济、政治、历史等各方面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仍没有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全面体现,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相应规定,如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但是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这两者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时常发生冲突矛盾,历来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认定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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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