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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吗
释义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农村户口转非农转非户口是干部吗
    近几年来,农村户口越来越得到重视,有很多人想要将城市户口迁回农村。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将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具体情况如下: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原籍是农村的、现在没有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人员,在得到村委会的批准之后,本是农村户口,因故转出的人员,可以转回农业户口。2、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或者是因学业问题转出农业户口且享有城市集体户口的非农业户口的大学生。可以提供大学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待毕业后将户口再迁回原籍。3、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且在农村拥有土地,现要求“非转农”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自愿要求非转农的人员,国家应该准予转回。4、无论是城镇户口的男方娶了农村户口的女方,还是农村户口的男方娶了城镇户口的女方,只要是夫妻之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非农业户口的另一方的可以转过来。5、同父母在农村居住的未婚人员且在城镇没有固定的职业和住房的,可以准予转回农村户口。综上所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大前提下,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有符合以上特定条件才可以转回农村户口。
    二、现在的户口本是什么样的
    户口簿的样式由公安P统一制定,各省自行印制,加盖公安厅的印章。现在没有报到户口簿有新版的。部分省取消户口登记的农业和非农业性质的户口簿,只是在户口簿首页的户口性质里,统一写成了居民户口,取消了农业或者非农业性质之分,所使用的还是原来的户口簿。
    三、为什么农民户口是城镇户口
    粮农指主要指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田间管理、作物收获等一线工作内容的群体。属于农业户口。
    各地取消农业户口:
    1、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关注。《意见》明确指出,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梳理各地出台的方案可以看出,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比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湖南提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且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2、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扩大
    与城乡统一户口等级制度同样受到极大关注的,还有各城市的落户条件。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对不同规模的城市提出不同要求。《意见》指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与规定相比,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更大。除了按照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外,如湖南还放开了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四川则放开了大城市及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提出“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意见》要求“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对此,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也在今年8月份正式出台积分落户政策,提出要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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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