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如何看待躁狂症患者? |
释义 | 躁狂症可导致婚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可认定婚姻无效。躁狂症属于精神疾病,被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失去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由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也有职责解除无效婚姻并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分析 一方有躁狂症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定婚姻是无效。而医学上,躁狂症属于精神上的疾病,而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结婚后,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 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相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患有躁狂症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且在婚后尚未治愈,可以认定婚姻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无效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主动解除该婚姻,收回结婚证,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作适当处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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