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合同不算承揽关系:从法律角度解析“承揽关系”新定义的含义 |
释义 | 口头合同虽然存在,但双方仍需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合同。然而,口头合同本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其管辖解释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而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依交货方式确定履行地。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时,除外。 法律分析 口头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合同。但是就没有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的行为本身而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建议在经济往来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到时口说无凭,影响到自己权益的维护。 一、加工承揽合同管辖的解释是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的解释是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包合同的目标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以满足定作人的需要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需要。因此,承包合同的目标是具体的。 二、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哪些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怎样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 二者的区分方式如下: 1、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结语 口头合同虽然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的行为本身,就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往来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到时口说无凭,影响到自己权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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