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多收钱了怎么赔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应该如何赔偿呢?首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五百元。因此,超市应该返还多收的消费者的钱款,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但是,如果多收的金额不足500元,超市就需要赔偿500元。其次,如 法律分析 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应该如何赔偿呢? 首先,超市应该返还多收的消费者的钱款。其次,超市还应该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但是,如果多收的金额不足500元,超市就需要赔偿500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五百元。 二、消费多收钱如何维权 (一)从投诉内容来看,超市结账多收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二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二)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以3倍计算;增加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受理情况看,已有消费者通过新消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郁某在一超市买了2罐薯片,每罐标价5、9元,应付11、8元,超市实收15、8元。郁某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获赔500元。又如高某买了管标价9、7元的牙膏,后发现超市多收3、2元,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也获赔500元。 三、消费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二)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拓展延伸 在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维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在维权过程中,有时商家会收取一些额外费用,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感到更加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在收取额外费用时,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消费者提出异议时进行相应的解释。如果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或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售价。如果商家擅自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售价,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因此,对于多收钱后如何维权的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商家提供的额外费用收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应该如何赔偿呢?首先,超市应该返还多收的消费者的钱款。其次,超市还应该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但是,如果多收的金额不足500元,超市就需要赔偿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五百元。因此,如果消费者遇到超市多收钱的情况,可以通过投诉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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