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条例 |
释义 |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1、农村新建房住房 农民想要在农村新建住房,首先就必须要满足村庄建设以及村镇土地利用的规划。不允许把宅基地分配给单宗分散的家庭,根据农民居住的需要来考虑宅基地的分配,并且鼓励农民朋友集中建房。 农民想要新建房屋,最好是可以选择原地址修建,避免占用耕地。如果在集体中还有空闲的宅基地,那么一般都是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建房的。与此同时,政府鼓励农民朋友旧宅基地复垦。 2、宅基地使用 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宅一户的政策,因此湖南农村的村民一户必须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之前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或者出售的,将来想要再申请宅基地,一律不得批准。 湖南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时,应秉承节约用地的原则,审批时不得超过省政府固定的使用面积。同时应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禁止非法交易宅基地的行为发生。 湖南省村民建房审批面积是多少? 1、湖南省村民建房如特殊情况必须要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2、如果是占用荒山荒坡来建房的话,每户的总面积最好是不要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3、要是需要占用其他土地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报批、住宅权属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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