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对此有清楚的了解,在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的时候就要清楚法律上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本文中也有详细的介绍,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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