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血压 不予拘留 标准? |
释义 | 律师解答: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1.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高血压一般不作为拒收原因,除非有特殊情况并有指定医院出示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所条例》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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