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居住权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居住权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与产权的区别。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个人或团体对他人所有住房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一种权利。在《民法典》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人的权利,第三百六十七条则规定了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则明确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最后,本文还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进行了阐述。 法律分析 一、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个人或团体对他人所有住房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一种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居住权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 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进行转让,而另一个是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产权证,无法买卖交易,更无法过户。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回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答。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而且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条件下,居住权才会“消灭”。其余条件例如出售房屋,转租房屋等,居住权不会产生变动。 拓展延伸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所拥有房屋或者不动产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 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居住权的内容、期限和权利义务等事项。最后,当事人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行使居住权,不得滥用或者损害他人的权益。 结语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个人或团体对他人所有住房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一种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同时,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六条\t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