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按份共有居住权的认定方法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房屋的居住权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分割方式包括直接分割、作价补偿、直接分割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和房屋变价分割。直接分割可将房屋区分为独立使用的份额,但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共有。作价补偿是其中一人独有房屋,其他共有人获得价款补偿。直接分割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则在分割时对部分份额进行补偿。房屋变价分割是共有人不愿获得所有权时出售房屋并按份额分配价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按份共有的居住权怎么认定 按份共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按份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按份共有的房屋根据共有人的要求,共有四种分割方式,如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和房屋变价分割。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结语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居住权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对于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可采用直接分割、房屋作价补偿、直接分割与补偿相结合以及房屋变价分割等方式。根据共有人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实现合理的共有权益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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