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所有人,但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房屋居住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居住权人死亡、房屋标的物灭失、存续期限届满或解除条件成就、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设定的物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居住权人有权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可否对抗所有权人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依法设立的,房屋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所有人,但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房屋所有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屋居住权丧失的情形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4、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结语 房屋居住权是依法设立的,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所有人,但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居住权的丧失情形包括居住权人死亡、房屋标的物灭失、存续期限届满或解除条件成就、居住权的自由处分等。居住权的设立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和限制,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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