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侵害居住权是否人身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侵害居住权是否是人身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并非是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有哪些内涵 1、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在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 2、国际公约中的居住权是要求缔约国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其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中的居住权主要是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住房财产关系,以保护公民的居住权利,防止遭受公权和他人的侵害;物权法中的居住权则是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用益关系。 3、在私法领域,对他人住房进行居住的权利可由两种法律关系创设,一种是通过物权法律关系创设,即产生作为他物权的居住权;另一种是通过债权法律关系创设,即产生承租权、借用权等。由于物权与债权性质上的不同,所以居住权与承租权、借用权在法律效力、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可将二者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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