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是否可作为居住证明? |
释义 | 居住证申领条件及所需材料: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申领居住证。申领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可通过居住登记或学校证明获得。申请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后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最长延长至30日。 法律分析 一、有房产证算居住证明吗? 1、办理居住证不需要房产证原件,但是根据需要是要提供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5、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办理居住证不需要房产证原件,但需要提供居住地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住宿证明等。申请人还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申请时需提交居住证申领表、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