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为诉讼中的证人有四个合格条件: 1、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和据说的间接感知; 2、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如果身心缺陷或年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所知道的案件向法院相关陈述,因此,这需要证人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案件事实; 3、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作证外,只要待证事实适应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就可以作为证人,包括未成年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