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