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
释义 |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一、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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