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孩子归妈妈孩子爸爸有权利带走孩子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权探望子女,但不能带走抚养。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如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一、孩子爸爸有权探望,但是不能带走抚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父亲的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父亲的探望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的抚养能力、亲子关系、孩子的意愿等。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做出判决,通常会倾向于保护孩子的权益。至于父亲的探望权,一般情况下是被认可的,除非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害的因素。双方父母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歧,确保孩子得到稳定的成长环境。建议在离婚前就明确抚养安排,并与律师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了解个案的具体情况。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父亲的探望权问题是复杂而敏感的。法律规定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带走抚养。法院会综合考虑最佳利益、抚养能力、亲子关系等因素做出判决,保护孩子权益。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歧,确保孩子稳定成长。在离婚前明确抚养安排,并咨询律师以保障合法权益。每个案件独特,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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