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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和相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许可证件的将不予放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义务在海关查验时到场并配合搬移、开拆、重封货物的工作,提供所需单证并回答问题。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责任人也应配合海关检查工作。
    法律分析
    一、哪些货物不予进出口放行
    进口货物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答印后才能放行。但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哪些义务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结语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放行需要经过海关的申报和答印。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若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则不能放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件。同时,在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应当到场并配合海关的要求。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责任人也应当配合海关的检查要求。遵守以上规定,确保进口货物的合法放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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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9: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