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要遵循什么原则 |
释义 |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①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见(2)、(3))。 对于债权人,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处理,借记相关资产,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应收债权的部分收回,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 对于债务人,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相关资产等。 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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