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裁员赔偿 |
释义 | 企业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之后,最终往往就是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破产企业就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而除此之外,本身企业拖欠员工的一些费用,如工资、社保费用等等,即使破产了也是应当支付。 一、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补助金怎么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医疗期满员工仍然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患病员工本身的弱势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该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在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若严格按照规定来看,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是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若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因此,这导致实践当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是必经程序,主要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来确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病情影响到劳动能力,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员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视为其病情不影响其劳动能力或视为劳动者放弃了对其医疗补助费的权利。 二、公司不能辞退的生病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除职业病属于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如果证明劳动者本人不胜任工作,可以调离岗位,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但调离岗位不能把管理人员调成一名员工,必须是平级调动。 员工要是生病了,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可以向公司请病假。对于那种比较严重的疾病,法律中也规定了较长的医疗期,但最长是不能超过24个月的。通常会结合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给予的医疗期期限,而在医疗期结束之后还不能治愈疾病,无法正常上岗工作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文件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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