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辞职有补偿吗 |
释义 | 1、员工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离职员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应支付离职员工N个月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如未提前1个月通知,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N个月的工资。 一、什么是强制辞退 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员工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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