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能申请免税,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放弃免税权应当从长远利益考虑。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随着某些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又会出现放弃免税权不如享受免税的情况。此时,纳税人又要重新申请享受免税权。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