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几个月不得申请免税
释义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能申请免税,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放弃免税权应当从长远利益考虑。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随着某些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又会出现放弃免税权不如享受免税的情况。此时,纳税人又要重新申请享受免税权。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6: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