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中,子女教育问题的处理应当以维护子女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父母的利益。离婚协议中虽然可以约定子女的抚养、教育方案,但并不是必须涉及的。如果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及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本法调整民事主要关系的确定和涉及财产利益的法律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