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未能充分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或者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恶意拖延等行为,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风险的资料,应当认真核保;发现未能评估的风险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要求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齐备,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处理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险公司应当认真核保和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