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托班受伤,责任归属何方? |
释义 |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职责范围内导致未成年人受伤或伤害他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伤的情况,学校需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 法律分析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孩子在托班受伤,家长与托班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孩子在托班受伤的情况下,家长与托班机构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首先,托班机构应承担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环境和监管措施。如果托班机构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孩子受伤,托班机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其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家长有责任选择合适的托班机构,并在发现托班机构存在安全问题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家长未能履行选择和监督的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孩子受伤负有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家长和托班机构在孩子受伤事件中的具体责任分配。 结语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若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或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期间受伤的情况,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在家长与托班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中,托班机构应保护孩子安全,家长有选择和监督责任。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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