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和合议庭的区别? |
释义 | 合议庭是一种审判组织形式,而开庭审理是审判的程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一般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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