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
释义 |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通俗意义上来讲就是审案子的法官,只是有三个以上,所以叫合议庭,当然也有可能包含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后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判决进行评议,属于评议,不是审理,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都是不公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 (一)合议制 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分类: 1.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单一式合议庭: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二)独任制 独任制:与合议制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是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并不限于简易程序案件,还包括大多数非讼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2.非讼程序案件以独任制为主,单一式合议制为辅。 3.二审、再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 4.中级及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 (三)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1.发回重审案件; 2.再审案件。 (四)陪审制适用范围 陪审制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1.只要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2.不限于基层法院,各级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有陪审员参加。 能否适用陪审制取决于案件审级、程序类型,与法院级别无关。 3.非讼案件和二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陪审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可适陪审:一审普、二审发重、一审再审 不适陪审:非讼/二审 (五)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 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审判员享有同样地位、权利,如果陪审员意见属于多数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 2.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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