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承担的职责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