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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员几人组成合议庭
释义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是:
    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
    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3、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非法律专业的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相同;
    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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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6: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