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
释义 |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5)【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3],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4]【具体规定】十级残疾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 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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