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儿子的财产吗 |
释义 | 不可以,执行只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与别人财产无关,包括家属近亲属。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恶意转移到子女名下,可以申请执行其子女名下的财产。 一、人民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第一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第三步: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时,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被法院强制执行对方什么都没有怎么办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三、一套房什么条件法院不能执行 一套房法院不能执行具体如下: 1、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 2、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 3、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 一、不能被执行的物品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点;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走;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二、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1、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2、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3、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4、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那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强制执行,但若是申请人愿意帮助,被执行人进行租赁房屋或者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那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一切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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