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费退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费的退款按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处理费原则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1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4)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5)案件受理费需要退回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案件受理费退款审核单》,报经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初审、主任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可以酌情收取处理费。 仲裁庭依法作出补正决定书、补正裁决书的,不另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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