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区朝光律师于1994年大学本科毕业,先后取得经济师、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资格证书,曾经从事保险理赔、房地产等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现兼任珠海市斗门区广播电视大学经济法概论、行政组织学、监督学外聘教师,擅长处理企事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家庭婚姻、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纠纷等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