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表;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