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经营活动中,发票关系到付款方的账目处理、税款的申报抵扣等事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收款方拒绝或怠于开具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一般会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或向法院起诉,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对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 200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中心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为此支付价款X元,乙公司收到款项后仅向甲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未开具正式发票。2017年,甲公司因对涉案土地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无法进行抵扣,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关于开具发票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条虽明确约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管理办法系管理性规定,不应因该管理办法否定上位法《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具发票的请求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的情形,开具发票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开具发票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收付款双方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时间的,依据双方约定时间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二是收付款双方未约定开具发票时间的,付款方可以随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自付款方首次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被收款方拒绝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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