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 一、中国公民过境香港及赴港旅游 1、过境政策 居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持用中国护照过境香港(含返回内地或从内地出发)的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已确认前往的续程车、船、机票等,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停留7天,无需办理香港进入许可。 2、赴香港旅游 居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欲从海外前往香港旅游的,均应事先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妥香港进入许可。在瑞典居留的中国公民可申请3个月1次或2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的访客进入许可;获得瑞典永久居留许可的中国公民,可申请12个月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的访客进入许可。申请人可持以下材料,亲自或委托他人来使馆领事部办理,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A.填妥的赴香港旅游过境申请表 B.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C.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D.居留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E.机票订单 法律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