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需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风险情况的重要途径。如果被保险人告知不符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未能认真审核或未能要求提供完整的医疗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疾病情况或者其他情况,且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提供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恶性肿瘤重疾险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能认真审核或未能要求提供完整的医疗证明,但在理赔时发现病情与告知不符,被保险人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