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释义
    一、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1、受理,提交材料
    2、审查(含现场审查)
    3、审批,对申请材料详细审核
    4、发证办结。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7 3: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