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1、受理,提交材料 2、审查(含现场审查) 3、审批,对申请材料详细审核 4、发证办结。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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