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不到庭要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拓展延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首先,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缺席审判,并且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未到庭时,被告可以通过书面答辩状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共同,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情况,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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