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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一方不愿参加诉讼怎么办
释义
    共同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要求。当事人提起共同诉讼时,法院应合并审理,遗漏的当事人应被通知参加诉讼。原告未列共同被告,法院可告知追加;未申请追加者,法院可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被通知参加,也可主动申请参加。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共同诉讼适用于多种情形,如共同违法、共同受害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3)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必要的共同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应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并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未追加共同被告时,法院可告知其追加。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追加共同诉讼时,法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若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否则应追加为第三人。有特定情形时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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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