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出庭怎么办 |
释义 | 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是原告依法享有处分权,可以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对该案中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仍要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到庭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依法判决。 一、行政诉讼案中的共同诉讼人是谁?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二、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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