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其中: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自2023年2月10日《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尚在原规定产假期内(128天)的无锡女职工,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158天锡女职工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