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丽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二、丽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受理条件有哪些?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在丽水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丽水市户籍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