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态环境部有以下部门: 一、办公厅。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综合司。 四、法规与标准司。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六、科技与财务司。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八、水生态环境司。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二十、国际合作司。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 另外,还设有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