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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释义
    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一、签订合同时,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明显不公平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间利益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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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