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中必须有免责条款吗? |
释义 | 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一、合同约定诉讼费用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诉讼费用一般有效。但是,如果在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责任,则应当提示或者说明该条款。未提示或者说明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立。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该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对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该扣除 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符合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当无效。所以,就算对该条款尽了充分说明、提示义务,也应当自始不发生效力。 从保险目的来讲,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风险,减轻个人负担,并且使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后,还需要考虑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问题,不但有违保险风险分担初衷,医生救治也易有后顾之忧。 三、卖家对格式条款是否需要说明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