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具体如下: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赔偿损失的条件具体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