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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不但要看责任认定,还要考虑当事人自身疾病
释义
    案情:2014年11月下旬,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在路上行驶,与翟某驾驶的某单位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分别在九五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肿瘤医院、某市第一医院等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5月张某在九五医院治疗后死亡。张某死亡后,张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单位和驾驶员翟某共同向张某亲属赔偿损失103万余元,其中包括12万余元的医疗费、长达136天的住院相关赔偿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律师代理:律师接受某单位和驾驶员翟某的委托后,详细查阅了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的多次门诊、住院治疗病历,发现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次住院的入院记录中显示张某于2013年因恶性黑色素瘤在福建肿瘤医院手术治疗过,同时张某亲属对张某事故发生后的病历提供得不齐全。基于这个情况,律师到张某曾治疗过的各个医院调取完整病历,并到肿瘤医院调取2013年张某恶性黑色素瘤手术治疗的病历。调查到完整病历后,律师经过研究病历及张某每次就诊所陈述的症状,发现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有恶性黑色素瘤并已发生转移状况,在医院长达136天的住院治疗期间,大部分都在治疗其本身的疾病即恶性黑色素瘤,最后张某的死亡原因也是恶性黑色素瘤。
    律师遂向法院提交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情鉴定书,证明事故仅造成张某轻伤,并不会导致张某死亡。同时律师也申请进行死亡原因及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并对事故造成的张某的合理住院天数及合理医疗费进行评定。经过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张某系恶性黑色素瘤转移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与死亡原因仅存在潜在因果关联性,参与度为0—10%,合理医疗费仅为3万余元,合理住院天数仅为50-60天。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庭详细梳理了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后的症状及治疗经过,罗列出张某亲属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的不合理性,说明了某单位与驾驶员翟某只能就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仅判决某单位向张某亲属赔偿损失8万余元。
    律师评析: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虽然提出了高额赔偿,但其自身的疾病也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来说,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本案说明了律师办案注重细节非常关键,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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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03:34